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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葦
  據新華社報道,有群眾舉報黑龍江省鶴崗市有礦難被瞞報,記者與該市領導一同前往當地核查,當記者拍照留證拍到該市某位副市長時,遭到其強令刪除。副市長還振振有辭:“我有肖像權,你有什麼資格隨便拍我?”
  能說出“肖像權”,看來這位副市長具備一定的法律意識;可惜以“我有肖像權”為由阻止記者採訪拍照,卻暴露出其對法律的一知半解。
 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,侵害肖像權的情形主要有二:其一,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;其二,以侮辱或惡意醜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。法院立案手冊還明確,為維護社會利益的需要或者為時事新聞報道的需要使用他人肖像,屬合理使用,即便未經本人同意,也不應認定為侵害肖像權。
  可見,具體到當時情境,記者拍副市長,完全合理合法。副市長借肖像權之名強制其刪除照片,不僅於法無據,而且有以權壓人、妨礙輿論監督之嫌。
  記者對採訪報道對象的合理要求,應當尊重並盡可能滿足;但對無理要求,也要有挺直腰桿、大膽說不的勇氣———公眾和輿論,就是你的最強大的“後臺”。  (原標題:肖像權不是規避輿論監督的理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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